关于进一步提高参保人员医疗保险待遇的通知
近日,福建省厦门市委、市政府出台了《关于进一步提高参保人员医疗保险待遇的通知》,筹资标准、门诊起付标准、报销比例和最高支付限额等医保项目都有了进一步的改进。
通知称,从7月1日起该市参保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将由原来的每人每年460元提高到500元。其中,个人缴费标准由原来的每人每年100元调整为110元,财政补助由原来的每人每年360元调整为390元。城乡居民医保门诊起付标准从1000元降为700元,在职职工门诊起付标准从1800元降为1500元,退休人员门诊起付标准从900元降为600元。参保人员门诊医疗费在起付标准以上、不满5000元部分的报销比例提高5%,即在三级、二级、一级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报销比例,分别提高到40%、50%、60%。
此外,该市将参保人员补充医保的报销比例从原来的75%提高到80%。职工补充医疗保险、城乡居民补充医疗保险基金赔付医疗费的最高限额分别从原来的26万元、21万元调至40万元、35万元。调整后,在一个社保年度内,加上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10万元,该市职工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支付医疗费的最高限额将分别达到50万元、4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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