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售处方药不能提前提供说明书!一地发文规范网络购药
近年来,由于方便、快捷,网络购药受到公众青睐,但也出现了很多不规范的行为。
日前,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北京市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简称《实施细则》),并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公开征集意见时间为2023年9月28日至10月18日。
《实施细则》共5章38条,其中提出网售处方药不能提前提供说明书。
主要内容
《实施细则》共5章38条,主要内容包括:
1、厘清职责,社会共治。明确了市局、分局、各区市场局的监管责任划分。
2、强化责任、落实义务。强化企业主体责任,要求企业建立质量管理制度、严格资质与信息审核,强化第三方平台与销售者的职责。
3、优化服务,促进发展。明确了报告与备案的途径、需要提供的材料,以及具体要求。
4、风险管控、标本兼治。以风险为靶向,强化质量管控,以问题为导向,落实经营质量管理,明确信息展示、处方审核、药品追溯、质量控制等具体要求。
5、技术支撑,以网管网。完善和强化药品网络交易监测机制,加强日常监督检查及违法、违规线索的核查处置。
6、确保质量,高效配送。明确了药品网络销售企业的配送标准,确保运输过程符合要求、配送活动全程可追溯,进而有效保障药品配送过程中质量安全。
网售处方药 不能提前提供说明书
《实施细则》第十七条指出,药品网络销售企业应当在药品销售页面中设置专门用于发布药品信息的药品信息展示区域。药品信息展示区域中可发布药品的通用名称、商品名称、规格、剂型、产地、功能主治或适用范围、药品注册证编号、不良反应、禁忌症、包装、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执行标准等信息,且发布的内容应当与经注册或者中药饮片生产厂商标注的相关内容或药品说明书保持一致。
而网售处方药则不能提前提供说明书。《实施细则》第十八条提出,从事处方药销售的药品网络零售企业和第三方平台的网站首页、医药健康行业板块首页和平台商家店铺主页,不得展示处方药包装、标签等信息。待处方通过执业药师审核前,处方药销售页面不得展示或提供药品说明书,不得含有功能主治、适应症、用法用量等信息,处方药包装印有上述相关信息的包装图片除外。
意见反馈渠道
据悉,《实施细则》公开征集意见时间为2023年9月28日至10月18日。意见反馈渠道如下:
1. 电子邮件:邮件主题请注明“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反馈意见”,邮箱地址: shichangchu@yjj.beijing.gov.cn。
2. 邮寄通信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枣林前街70号中环广场A座1402室药械流通处闫杰,邮政编码:100053。(请在信封上注明“意见征集”字样)
3. 传真:010-83979518
4. 电话:010-83979378
5. 登录北京市人民政府网站(www.beijing.gov.cn),在“政民互动”版块下的“政策性文件意见征集”专栏中提出意见。
(环球医学编辑:常路)
版权所有@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参考资料:
关于对《北京市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公开征集意见的公告
http://yjj.beijing.gov.cn/yjj/zwhd17/zjdc38/436241021/index.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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