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5亿专项资金用于鼓励社会资本办医
2010年,国家财政部宣布,今后社会资本举办的非营利性和营利性医疗机构,将与公立医疗机构享有同样的税收优惠政策。中央财政已下拨5.5亿元补助资金,专项用于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办医。
2010年11月26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的意见》,对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的准入、执业、监管和发展四个方面相关政策措施进行了明确。
对此,财政部社会保障司有关负责人表示,社会资本举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可享受与公立医疗机构同样的税收优惠政策:一、将免征其按照国家规定价格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的各项税收;二、其取得的非医疗服务收入直接用于改善医疗卫生服务条件的部分,经税务部门审核批准可抵扣其应纳税所得额,就其余额征收企业所得税;三、免征其自产自用的制剂的增值税;四、免征其自用的房产、土地、车船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五、鼓励对社会资本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进行捐赠,符合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可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此外,对社会资本举办营利性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也可享受以下税收优惠政策:一、免征营业税;二、在3年内,免征其自产自用的制剂的增值税;三、在3年内,对其自用的房产、土地、车船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
据了解,为贯彻落实《意见》,中央财政已经下拨5.5亿元补助资金,专项用于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办医。其中安排4.4亿元用于支持社会力量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乡镇卫生院购置设备、维修改造和人员培训,对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按每个10万元、乡镇卫生院按每个20万元进行补助,支持社会力量举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以改善服务条件,提升服务能力,方便基层群众就近看病。另外的1.1亿元用于支持公立医院与包括社会资本举办在内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健全分工协作机制。
此外,财政部表示,自2010年起,将社会力量举办的三级医院纳入中央财政临床重点学科建设补助范围,进一步优化非公立医疗机构的科研学术环境,实现与公立医疗机构平等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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