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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精神病人住院治疗需自愿

来源:环球医学编译    时间:2012年10月24日    点击数:    5星

10月23日,在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上,全国人大常委会三审精神卫生法草案,提出:综合性医疗机构应当开设精神科门诊或者心理治疗门诊;县级以上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医疗机构、康复机构,应给予精神卫生工作人员适当津贴。

据了解,精神卫生法自1985年启动立法,至今已历经26年,期间十易其稿,草案直至去年才出台。因此,精神卫生法的制定备受社会各界关注。此前,全国人大常委会已于去年10月、今年8月,两次审议草案。

精神病人住院治疗实行自愿原则

是否应该对精神病人实行“强行收治”、“非自愿入院”已是多年的争议焦点,那么,到底谁有权力把人送到精神病院?谁有资格判定一个人是不是精神病患者?三审稿保留了一审稿、二审稿所作出的突破。规定,住院治疗实行自愿原则制;病人是否患有精神障碍、是否需要住院治疗,应由精神科执业医师严格依条件和程序作出判定,以医疗机构作出的“需要住院治疗”的诊断结论为依据。

对于精神障碍的复诊鉴定,对于草案一审稿曾规定的“患者、监护人如果对精神障碍的复诊结论有异议,可以要求鉴定;对鉴定结论还有异议,可以要求重新鉴定”的规定,二审稿删除了患者、监护人可以要求重新鉴定的相关条款。三审稿采用了二审稿的设计,也就是说,只能复诊一次。

患者的财产权入法保护

法律委员会经同教科文卫委员会、国务院法制办、卫生部研究,在二审稿“精神障碍患者的人格尊严、人身安全不受侵犯”的基础上,三审稿做出修改,“精神障碍患者的人格尊严、人身和财产安全不受侵犯”。

医院就诊——综合性医疗机构设心理门诊

针对由于医疗机构目前在精神障碍预防、诊断、治疗方面的力量薄弱,多数综合性医疗机构没有开设精神科门诊,医务人员对精神障碍的识别能力不强等问题,有的委员提出的“加强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精神障碍防治能力建设”的建议。三审稿新增规定,“医务人员发现就诊者可能患有精神障碍,应建议其到符合规定的医疗机构就诊;综合性医疗机构应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开设精神科门诊或心理治疗门诊,提高精神障碍预防、诊断和治疗的能力;县级以上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组织医务人员进行精神卫生培训,提高其识别精神障碍的能力。”

医护补助——精神卫生工作人员可享津贴

教科文卫委员会和一些常委委员、地方提出,目前精神卫生工作的突出问题之一是医务人员收入低、风险高,应当对精神卫生工作人员给予适当津贴。

北京回龙观医院对此种现象也做出了回应,据调查,该院有医护人员1300多人,5年来共有369人受到躯体伤害,90%以上来自于病人。而目前回龙观医院医护人员的津贴是按照北京市1985年制定的标准补贴的,每人每月仅30元,其中由财政和医院各承担15元。

对此,三审稿新增规定,“县级以上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医疗机构、康复机构,应按照规定给予精神卫生工作人员适当的津贴”。

家庭责任——家人应帮助就诊看护管理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在今年8月的精神卫生法草案二次审议后曾到北京、湖南、吉林调研。在调研中,湖南省卫生厅等部门的工作人员提出,家庭关系在精神障碍的预防、治疗、康复等方面都发挥着重要作用。但实践中,一些监护人将患者推给医院,不探视、不接回,导致患者出院难。建议精神卫生法应当明确家庭的相关责任。

针对此种现象,三审稿新增规定,“家庭成员之间应当相互关爱,创造良好、和睦的家庭环境,提高精神障碍预防意识;发现家庭成员可能患有精神障碍,应当帮助其及时就诊,照顾其生活,做好看护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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