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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金大米”事件戳中科研监管软肋

来源:环球医学编写    时间:2012年12月13日    点击数:    5星

随着“黄金大米”事件细节的逐渐曝光,戳中了科研监管的软肋:形形色色的跨单位、跨领域甚至跨国的科研合作,由于监管缺位和政策不完善,为交织着各种利益的“灰色科研”提供了寻租空间。

“黄金大米”事件仅仅只揭开了跨国“灰色科研”的一角

一位专家表示,如果不是“黄金大米”试验涉及转基因人体试验这个敏感话题,如果不是因为事件在湖南省被曝光,不会有多少人关注到这项原本“静悄悄”进行的跨国科学研究。

世界范围内研究资源分布的不均衡,促使科学研究的国际化程度不断提高。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日前披露,光是该委员会拨付的国际合作与交流经费,就已经从上世纪80年代的300万元增至2010年的3亿元,20多年间增长了100倍。

但是,“黄金大米”事件仅仅只揭开了跨国“灰色科研”的一角。这类科研多处于探索性研究阶段,安全性、有效性都还不够确切,或者涉及重大伦理风险,但在各种利益驱动下,在监管的灰色地带或盲区悄然开展,并常常引发争议。

美国《华盛顿邮报》2000年12月曾登载一篇题为《挖掘农村DNA富矿》的报道,揭开了中国基因外流的盖子。该报道披露,自1995年以来,哈佛大学公共卫生学院华裔研究人员徐希平,在美国国立卫生研究院(NIH)和生物企业的资助下,在中国安徽省大别山地区农村居民中采集血样,这些血样被送进哈佛基因库,用于对哮喘病、糖尿病和高血压等疾病的研究。

报道披露的结果震动社会和学术界。为狙击基因流失,2003年,卫生部、国家质检总局联合发出通知,规定涉及人类遗传资源的医用特殊物品不得随意出境,违者将遭处罚。

研究人员指出,这起知名的基因流失事件和“黄金大米”试验如出一辙,都是以科研的名义开展跨国合作,并且都受到美国NIH的资助;不同的地方是,哈佛大学课题组直接参与了采集血样,并收获数目不菲的研究经费,而“黄金大米”的研究则更多交给了中方合作机构。两者的模式比较相似,都是境外提供科研资金,境内的科研机构提供试验对象和样本,都受雇于特定的利益集团。

科研监管不到位背后的原因?

一项高度敏感的试验,为何监管体制没有发挥作用?安全性存疑的试验是如何通过审核的,又是谁给它开了绿灯?

浙江省医学科学院伦理委员会依据涉外生物医学研究伦理审查要求,2003年11月21日审查了王茵提交的申请,作出了“请严格按照研究方案认真实施,对每一位参试对象认真说明临床试验的目的和要求,在取得本人同意后方才可以开始本项研究”的伦理审查意见。因为通过伦理审查,2004年在浙江省仙居县该项目得以开展。之后,试验转移战场,到湖南省衡阳市继续实施。

浙江省医学科学院为何对这项研究放行呢?原因在于研究者提交了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营养与食品卫生研究所和美国塔夫茨大学新英格兰医学中心伦理委员会的审查材料,以及“黄金大米”在美国FDA备案资料等相关文件。

必须通过行政审批、伦理审查、知情同意三大程序一项科学实验才可以正式开展。而中国疾控中心营养食品所和其他研究单位均表示,其没有批准和参与有关“黄金大米”的研究。

但记者通过查阅中国疾控中心网站,在国际合作研究项目中找到了“利用同位素标记的β-胡萝卜素和维生素A评价β-胡萝卜素向维生素A的转化率”研究的记载,这份刊载于2011年7月18日的文件,显示项目单位正是中国疾控中心营养与食品安全所,而国际合作伙伴为美国塔夫茨大学,项目周期为从2001年到2006年。

专家指出,当前的科研监管,很多就是针对经费的监管。但由于科研工作的独特性,非常多的科研项目涉及流行病调研,需要举办各种学术讨论会和刊发学术论文等,在使用经费时具有较大的灵活性,所以项目本身的监管非常“粗放”。

据了解,美国国立卫生研究院近年推行“模块式资助”,对很多“灰色科研”打开了方便之门。比如,项目是以1万美元作为一个资助单位或模块来计算资助额,申请人不必提出详细的预算,只需列出所要求的模块数目并解释其理由即可;评审人和资助机构则根据计划书的质量、工作量和需要,决定资助的额度,也就是模块的数目。其中,每一模块一般都包括人事和实验室日常支出的经费。

为何“灰色科研”会堂而皇之地存在?

有学者向记者介绍,“灰色科研”能以各种面目和形式存在,与经济利益诱惑、学术论文和成果压力等密切相关。当下,各大学和科研机构对学者科研成果过于功利化和评价简单化,只认发表论文数、有哪些成果获奖,多中心合作也有加分,都在一定程度上刺激了各种学术不端行为。

该学者指出,为取得成果,不少科研工作者围着科研经费转。在这种情况下,像美国塔夫茨大学科研人员携带资金、项目来华寻找合作,其实是很受欢迎的,也很容易敲开顶级科研机构的大门。

中国医科大学卫生毒理学教研室逮晓波教授接受记者采访时指出,“黄金大米”事件提醒我国科研工作者,在与国外合作研究时,不能过于盲目,需要恪守科研底线。同时她呼吁,应该针对科研工作者开展伦理学教育,清晰地告知科研工作者,哪些研究是不能碰的,哪些属于前沿性研究,是鼓励去做的。

第二军医大学张黎明教授认为,“黄金大米”监管暴露的问题,提醒应建立第三方学术和科研项目审查机制,这样可以堵上内部审查的漏洞。科研工作者虽然要自律,但仅有自律是不够的,还需要规范科学伦理的法律法规和完整的监督体制。“黄金大米”事件中折射的科研不端行为问题值得深思和重视。

近日,中国疾控中心营养食品所、浙江省卫生厅和湖南省疾控中心均给课题相关负责人开出了“沉重的罚单”,这是给众多从事跨国“灰色科研”的研究者敲响的一记警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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