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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药物招标采购二次议价日渐明朗

来源:环球医学编写    时间:2013年02月22日    点击数:    5星

近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关于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和基层运行新机制的意见》称,国家对基药目录增补数量的控制将更加严格。同时,基本药物独家品的招标采购可探索“二次议价”。

“二次议价”渐行渐近

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发布的《关于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和基层运行新机制的意见》称,要“稳固基本药物集中采购机制,全面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建立和规范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采购机制指导意见的通知》,坚持以省(区、市)为单位网上集中采购,落实招采合一、量价挂钩、双信封制、集中支付、全程监控等制度”;并强调,“对经多次采购价格基本稳定的基本药物试行国家统一定价;对独家品种试行国家统一定价,也可探索以省(区、市)为单位,根据采购数量、区域配送条件等,直接与生产企业议定采购数量和采购价格”。

对此,北京一家券商的医药行业分析师记者表示,这意味着“二次议价”有可能公开化。所谓“二次议价”,是指医疗机构在省级药物招标结果的基础上,对中标药品进入医院采购之列时,进行再一次杀价。即目前普遍认为的“暗扣”变“明扣”。

此前,卫生部部长陈竺在1月初召开的2013年卫生工作会议上表示,在医药改革中要大力推进和完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制度,通过集团购买、增强谈判能力降低流通领域的“水分”;探索由公立医院管理部门代表辖区内所有公立医院在省级集中采购工作的基础上,与药械生产经营企业进行带量采购,量价挂钩,最大限度降低药品价格。

2010年,卫生部等七部委联合制定的《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规范》明确规定,医疗机构按照合同购销药品,不得进行“二次议价”,严格对药品采购发票进行审核,防止标外采购、违价采购或从非规定渠道采购药品。近日,则有媒体则报道称,2013年国家将对药品招标规范进行重大改良,目前卫生部、发改委、商务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部门正在加紧制定方案,即将出台的招标改良规范将前述条款中的“不得”改为“允许”,强调将“二次议价”推向透明化,医院可以与企业进行“二次议价”。

严控省级增补数量

同时,意见指出,在基本药物采购遵循质量优先、价格合理的原则。进一步完善“双信封”评价办法。在经济技术标评审中,对药品质量、生产企业的服务和信誉等进行全面审查,将企业通过《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版)》(GMP)认证作为质量评价的重要指标;在商务标评审中,对竞标价格明显偏低的药品进行综合评估,避免恶性竞争。优先采购达到国际水平的仿制药,激励企业提高基本药物质量。

意见还要求定期调整国家基本药物目录。按照防治必需、安全有效、价格合理、使用方便、中西药并重的原则,结合实际使用情况遴选调整国家基本药物目录,保持合理数量,优化品种结构。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原则上每三年调整一次。省级人民政府统一增补本省(区、市)目录外药品品种,增补品种严格执行国家基本药物各项政策。要从严控制增补数量,不得将权限下放到市(地)、县(市、区)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增补品种时,要充分考虑基层常见病、慢性病用药与当地公立医院用药的衔接问题。

对此,上述分析师表示,以前各省份对基药目录的扩容比较厉害,这让国家社保部门受到的压力比较大;或许是受此影响,新版基本药物目录至今还没有按时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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