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打违法广告 绝不姑息
日前,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下发通知,要求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加大对行政区域内违法广告涉及产品经营企业的监督检查,确保暂停销售措施执行到位,对拒不执行的企业,责令其停业整顿。
通知明确,发布违法广告的企业若要恢复产品销售,须向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提出申请。申请条件为:企业在发布违法广告媒体的相同版面/时段发布更正启示;多次被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采取暂停销售措施的,更正启示在媒体连续刊播不得少于5天;更正启示的内容至少应包括产品名称、生产企业名称、广告中欺骗和误导消费者的内容,以及被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责令暂停销售的原因等 。
通知要求,各省(区、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监测发现的含有夸大产品适应证(功能主治、保健功能、适用范围)、表示功效的断言或保证、标示获奖等综合性评价内容,以及利用国家机关、医药科研单位、医疗机构、专家、医生、患者名义或形象为产品功效作证明的严重违法广告,要依法移送同级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进行查处,对涉及产品先进行公告,公告后仍继续发布的,暂停销售,限期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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