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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报告的原则是什么?

来源:环球医学编译    时间:2013年04月01日    点击数:    5星

日前国家卫生和计生委通报,沪皖发现3例人感染H7N9禽流感病例。

在通报所附“疫情答问”中,卫生和计生委自问“上海的两例确诊患者均于3月上旬死亡,为什么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3月31日才公布疫情”,而其回答说,H7N9禽流感病毒是全球首次发现,尚未纳入我国法定的传染病监测报告系统。依法办事按理没错,但这可能并不能打消公众疑虑。卫生和计生委自问自答,说明它意识到了公众可能的疑虑所在。

上海最早病例是2月19日发病,3月4日经抢救无效死亡;另一例2月27日发病,3月10日死亡。从发病到公布有42天之久,从第一例死亡到公布也相隔了27天,人们的疑虑是:向社会公布疫情为什么不能更早一点?

一个可能的参照,是2009年先发生在我国香港与内地的流感疫情。当年4月30日,一墨西哥男子抵港被确诊为甲型H1N1流感,特区政府5月1日晚即公布疫情,将疫情戒备级数由“严重”提升到最高的“紧急”。到5月13日,山东省确诊一例甲型H1N1流感患者,卫生部也立即发出通报。

两次疫情相比较,我们会感到,政府前后的反应是颇为不同的,2009年反应快,此次反应可以说是十分地慢了。可以理解的是,2009年的甲型H1N1流感是登记在册的疫情祸首,诊断有据可查;而H7N9禽流感病毒是世界首次发现,准确判断疫情有一个过程。

说本次H7N9禽流感疫情属“依法”向社会公布,是根据《传染病防治法》,H7N9禽流感病毒并未列入我国传染病分类目录,不属于“法定传染病”,一系列管理制度也就不适用于它。上海3月29日将病例标本送京,有关机构分离出H7N9禽流感病毒,卫生与计生委3月31日再向社会公布。看起来,也不能算慢。但事后我们回头看,凡属传染病疫情,疫情公布自是越快越好。现代社会具有人群聚集、流动性大的特征,高度契合传染病疫情的人际传播。越是不明新疫情,其不确定性越大,政府越要早公布疫情,让各方面早作准备。从这种意义上说,把那些可能的新疫情纳入法定传染病分类目录,加快依法公布疫情,显得意义重大。

按照《传染病防治法》规定,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本可以根据情况,决定将“其他传染病”列入法定目录,并予公布。但这样做似乎暗含某些前提,即疫情必须被确定为传染病,而这似乎又需要分离出病毒元凶。当年就是受制于这些前提,非典一度错失受控的机会,直到疫情相当严峻,我们才在真相未明的情况下,特别适用疫情报告、通报和公布制度。

疫情报告公开,一般是以及时、准确、完整为原则,现在的矛盾是,哪个是第一原则,是否要到所有原则具备才向社会公开。考虑到不确定疫情对公共健康潜在的风险,合理的做法应是提醒公众有所预防,政府可能通过预警分级,降低公众不必要的慌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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