术后纱布留子宫 协和判赔
2010年12月15日,王女士入住协和医院待产,次日该院为其进行剖宫取子术与宫纱填塞术。当月17日,医院在静脉全麻下为王女士行取宫纱术,但有部分宫纱未取出仍留在其体内。王女士认为医院存在严重医疗过错,给她造成了严重的损害后果,索赔27万余元。
医院辩称,诊疗过程没有过错,将纱布留在王女士身体内,是宫纱填塞缝合时难以避免的并发症,只需稍作处理即可解决,不会留有损害后果。
一审中,法院委托司法鉴定中心对医院对王女士的诊疗是否存在过错及参与度、医院的医疗过错是否对王女士造成损害进行鉴定。该鉴定中心的鉴定意见为:医院对王女士的诊疗行为存在未尽到必要的注意义务、告知义务的医疗过失,医院的医疗过失给王女士造成一定程度的短时间的身体痛苦和精神负担,增加了医疗费用的损害,参与度100%。
一审法院据此判决,协和医院退还王女士5000元医疗费,并赔偿其精神抚慰金等1.2万余元。但王女士对此不服,上诉至二中院。二中院终审驳回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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