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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发现癌症却切除多个器官老人离世 医院担责80%冤吗?

来源:环球医学编写    时间:2022年09月20日    点击数:    5星

医患本是一家亲,有共同的目标——对抗疾病,但常常各说各话。

近日,一篇题为“老太切除多器官3个月后去世,病理未现恶性,医院称已尽诊疗义务”的新闻登上热搜。一个称,好端端的人,做完手术3个月就走了,还不是癌症;一个称手术是合理的,5%~10%的患者接受该手术后活检病理良性。一审判医院担责80%,医患均不服。这起持续4年的医疗纠纷,具体情况到底如何,让我们细细梳理。

PET-CT提示疑似胰腺癌症 77岁老太太接受手术

家住深圳市福田区的张女士有每年一次体检的习惯。2018年8月初,77岁的张女士来到离家不远的这家三甲医院体检,结果查出胆管轻度扩张,遂到该院肝胆胰外科就诊。医生以“胆总管扩张查因:胆囊结石伴慢性胆囊炎”收治入院。

据张女士的女儿喻女士(化名)介绍,入院后,医生为其母亲做了各项检查,均未显示胰腺恶性肿瘤。

2018年8月14日,张女士在全麻下做了ERCP术(内镜逆行胰胆管造影术),未发现胰腺恶性肿瘤,送检的脱落细胞病理报告也不支持恶性肿瘤。

两天后,张女士到外院做了PET-CT检查,诊断意见为“结合增强扫描,考虑为恶性肿瘤可能性大”。

随即,涉事医院决定给张女士做手术。2018年8月24日,医院的一份“术前小结”显示,张女士的手术指征是“主胰管扩张病因不明,PET-CT提示胰头钩突恶性肿瘤可能”,拟在全麻状态下施行全胰腺切除术,术中可能伤及周围大血管、胆道、肠道、膈肌,导致大出血,术中仔细解剖,必要时输血等。

喻女士称,8月25日,医生给了他们一份知情同意书,上面写明是“胰腺癌手术”,要求家属签字。

该“知情同意书”详细介绍了胰腺癌的恶性程度高,手术切除是有效治疗方法,以及手术潜在风险和对策等。此外,还写明“术前诊断不明,或不排除恶性肿瘤的可能,具体术式视术中情况而定,可能要改变手术方式,扩大手术范围”等。

8月27日,张女士接受了手术。

9月22日,张女士出院,出院诊断为胰腺导管内乳头状粘液瘤、胆囊结石伴慢性胆囊炎以及心房纤颤。

术后3个月不幸离世 竟发现不是癌症却多器官被切除

喻女士回忆,母亲手术后,精神状态一天不如一天,进食很困难,日益消瘦下去。有时搀扶着母亲,她突然就瘫软在地,昏迷过去。

10月10日,张女士因“低血糖晕厥、低蛋白血症”再次到该院住院治疗,住院期间被诊断为“全胰+全脾切除术、继发性糖尿病,药物性肝损伤”,医生几次下病危通知书。这次住院8天后出院。

11月15日,张女士在家突然昏厥,第三次入院。入院检查发现有“白蛋白低,胆红素、转氨酶增高”等肝功能衰竭症状。

11月29日,张女士被转至ICU治疗。

12月2日上午10时左右,张女士辞世。死因是肝功能严重衰竭、肝肾综合征等。

喻女士表示,按当时签字的“知情同意书”所言,母亲应该越来越好,怎么会在3个月后“走了”。这个问题令他们百思不得其解,决定打印母亲的病历查看究竟。这是才发现多个器官被切除掉,导致母亲进食和消化困难。

“手术记录”显示,张女士术中(后)诊断“近端胰管狭窄查因:胰腺肿瘤?胆囊结石伴慢性胆囊炎”,手术持续7小时57分。

“术后首次病程记录”称,“将胃、十二指肠、胰腺、脾脏、胆囊及部分空肠标本完整移除。”

喻女士说,术前没有确诊为胰腺癌,医生就给母亲做了胰腺癌手术,术后病理检查也显示,未见恶性肿瘤证据。

喻女士认为,涉事医院根据外院的PET-CT检查结果“胰腺恶性肿瘤可能性大”的报告,便将母亲诊断为胰腺癌是错误的,还给她做了“全胰切除+前脾切除术”,最终导致母亲3个月后去世。

一审:术中未见肿块未病检明确诊断 医院承担80%责任

喻女士一家将该医院告上法院,要求赔偿各类费用共计54万余元,同时要求按照100%的比例,赔偿精神抚慰金50万元等。

2020年8月,鉴定中心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称:

术前,医方仅凭外院PET-CT检查报告即诊断为“胰腺癌”,无足够影像、病理学依据(术前MRI未见胰腺肿块,ERCP有创检查未见肿瘤细胞);术中探查未见胰腺明显肿块、病灶时,未及时告知家属并充分沟通,亦未进一步评估术前手术方式选择是否合适。张女士系高龄、有高血压病史,无明显恶性肿瘤组织学证据,行“全胰切除术”,手术创伤巨大,且对全身营养代谢及水电平衡产生严重影响,死亡与手术方式选择有一定关系。医方过错与张女士的不良治疗后果存在主要因果关系,责任参与度为61%~90%。

2021年11月10日,深圳市福田区法院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庭审时,涉事医院辩称,对张女士的治疗没有违反诊疗常规,已尽到积极诊疗义务,诊疗行为无过错,张女士的损害后果与医院的诊疗行为无任何事实上的因果关系,不认可上述《司法鉴定意见书》。

涉事医院称,张女士因上腹不适、消瘦及体检发现胰管增粗入院,既往合并较严重糖尿病;影像学检查显示,胆管、胰管显著扩张,胰头区肿物,胰体尾明显萎缩(提示无功能);胰腺癌肿瘤标志物升高。外院PET-CT检查提示胰头及胰体高代谢病灶,临床表现也符合胰腺癌,医院的术前诊断正确,有明确手术指征,医院选择“全胰切除术”是合理的。

同时,针对胰腺癌,迄今为止,国内外没有任何教科书、临床指南或者专家意见建议行术中活检后,根据活检结果再实施根治性手术。胰腺癌是中心部的导管起源腺癌,尤其是合并慢性胰腺炎的胰腺导管内乳头状粘液瘤,这类导管内微小癌变根本不可能凭术中触及肿块来决定是否实施切除。

如今临床实践中,5%~10%的患者在接受该手术后活检病理良性。

鉴定机构根据活检结果反推医院有过错,是不合理的。退一步讲,张女士术后病理结果确定为胰腺导管内乳头状粘液瘤,这属于癌前病变,权威文献报道其癌变率达30%。她瘤体大于3cm、胰管最宽处扩张10mm、肿瘤标志物升高、胰腺萎缩,根据国内外各大临床指南,均推荐根治性手术。

该医院还答辩说,他们已向患方详细告知老年患者接受该项手术的医疗风险、术后病理良性可能、术后各种并发症,同时提供了保守治疗、替代治疗方案,供患方选择。患方已全面知悉这些风险,并同意选择积极手术方案,应当承担相应的医疗风险。

对于患者的死亡原因——不明原因肝衰竭,医院认为可能与其所服用药物有关,与其接受的“全胰切除手术”没有直接因果关系。

鉴定机构指出,此案鉴定聘请了肝胆外科及普外科两位相关医学专业的主任医师参与鉴定,在该案医患双方陈述会上询问了相关问题,并现场向医方指出在诊疗过程中存在的不足及过错:

医方术前无足够影像、病理学依据,仅凭外院PET-CT检查报告对患者作出“胰腺癌”的诊断,其诊断缺乏依据,从而导致选择手术治疗方案不妥。医方在手术探查中,未见胰腺有明显肿块和病灶时,未对胰腺进行必要的进一步探查(如术中超声检查、术中穿刺病检)以明确诊断,在无任何医学证据证明有全胰腺切除手术指征的情况下,又未履行告知义务并终止手术,错误地实施全胰腺切除,最后导致患者肝功能衰竭死亡,“本中心出具的这些鉴定意见依据充分、准确客观,不存在被告提及的重要事实认定不清,依据不足问题。”

2022年1月11日,法院一审判定医院承担80%的赔偿责任,向患者家属赔偿包括精神抚慰金等在内的各种费用47万余元。

卫健委:术中切片并非为明确诊断 但有未及时告知家属的过错

在法院审案的这段时间,2020年12月16日,深圳市卫健委回复喻女士时称,经调查张女士的病历资料和询问相关医师,涉事医院于2018年8月27日对她实施了“全胰切除术”,术前有告知患者及其家属拟实施“全胰切除术”,在术中将患者的胆管切缘切片送去病理科,该次切片目的不是为了明确胰腺癌诊断,而是为了明确残余胆管的癌细胞是否切除干净,术中切片结果不影响进一步胰腺手术的开展。

经查,涉事医院实施手术过程中,术中探查胰腺表面未看到或摸到肿块时,未及时告知患者家属并与充分沟通,该院涉嫌存在未及时告知病情等医疗服务信息的行为,但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违法行为未在二年内发现,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故该委对该违法行为不予以行政处罚。该委已对涉事医院下达《卫生监督意见书》责令整改。

医院回应:医患均不服一审 正等待二审

一审宣判后,张女士家人和医院均不服,已提起上诉。

9月19日,涉事医院官方回应称,医院曾建议患者家属尸检明确原因,但患者家属拒绝。

鉴于一审判决,医患双方均不接受,均提起上诉,目前案件正等待法院二审判决。医院对张女士的离世深表遗憾,此事件已在法定途径解决过程中,院方希望医患双方依法依规,遵从配合法律程序,依法处理相关事宜,构建信任和谐的医患关系。

对于此案,您有哪些见解?欢迎留言讨论!


references:老太切除多器官3个月后去世?香港大学深圳医院回应
https://www.163.com/dy/article/HHMISUTU055061FK.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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