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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章26条!国家卫健委发布《突发事件医疗应急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来源:    时间:2023年12月13日    点击数:    5星

为进一步指导和规范全国突发事件医疗应急工作,提升紧急医学救援能力,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日前,国家卫健委发布《突发事件医疗应急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简称《办法》)。

《办法》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

《办法》对突发事件医疗应急信息发现和报告、医疗应急处置和保障全流程进行了规范和要求,明确了有关部门、机构的工作职责,分为四章二十六条:

1、总则。明确了《办法》的法律依据、工作原则、突发事件定义和适用范围。

2、突发事件医疗应急信息的发现和报告。明确了信息报告单位和人员、责任报告单位、信息报告流程和报告具体要求,着重强调了突发事件信息分级报告的时限要求和报告内容。

3、突发事件医疗应急处置。提出了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开展医疗应急的工作原则和责任,按照“快速响应、高效处置”的原则,明确了医疗应急现场处置规范、检伤分类、伤员后送和伤病员救治相关要求。

4、突发事件医疗应急保障。对医疗应急队伍和基地建设管理、医疗应急专家库建设、医疗应急预案制定、医药物资储备、培训演练、科普宣教、科研创新、工作人员保障及奖惩制度等工作进行了规定。

《办法》明确,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所在地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或者指定的专业机构报告突发事件及其隐患。县级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指定的突发事件监测机构等为突发事件医疗应急信息责任报告单位,应依据各自职责和相关要求向地方人民政府和(或)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报告。

责任报告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报告突发事件及其处置情况。获得突发事件相关信息,责任报告单位应当在2小时内向属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报告。属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尽快组织现场医疗应急处置,同时进行信息报告;接到突发事件相关信息报告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根据事件的不同级别,采取相应的应对措施,并在2小时内同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报告。如尚未达到突发事件标准,应当密切跟踪事态发展,及时报告事态变化。

对死亡和危重病例超过5例的重大及以上级别突发事件,或可能引发重大及以上级别突发事件的,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接到报告2小时内报告国家卫生健康委,伤亡情况暂时不清时先报告事件情况,伤亡情况通过进展报告报送,省级以下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可直接上报国家卫生健康委,同时抄送上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国家卫生健康委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向国务院报告。


 (环球医学编辑:常路)


版权所有@国家卫健委

参考资料:
关于印发《突发事件医疗应急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http://www.nhc.gov.cn/ylyjs/pqt/202312/db6375e7dda04108ae2afcac9670ab58.shtml
《突发事件医疗应急工作管理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http://www.nhc.gov.cn/ylyjs/pqt/202312/04545c66f2d44f8fa01f13413891adec.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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