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业药师继续教育新规出台 一文了解
执业药师承担药品管理、处方审核调配、合理用药指导等专业技术工作,是保障药品质量和用药安全的重要技术力量。
为规范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工作,保障执业药师参加继续教育的合法权益,不断提高执业药师队伍素质,1月11日,国家药监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联合印发《执业药师继续教育暂行规定》(简称《规定》)。《规定》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规定》共6章30条,主要内容如下:
第一章总则,明确了《规定》的制定依据,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工作的基本要求和遵循的基本原则。强调执业药师享有参加继续教育的权利和接受继续教育的义务,执业药师用人单位应当为执业药师参加继续教育活动提供保障。
第二章组织管理,对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管理体制、职责分工等内容进行了明确规定。
第三章内容、方式和机构,对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内容、方式以及继续教育机构等内容进行了明确规定。明确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内容包括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教育方式包括脱产培训、网络培训、学历(学位)教育、承担研究课题、发表学术论文、主持授课、参加评比竞赛等多种形式。加强继续教育机构管理,明确依法成立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大型企业、社会组织的培训机构等各类教育培训机构可以面向执业药师提供继续教育服务。对继续教育机构基本条件、教学设施、师资管理、禁止行为等工作提出要求,督促提升教育质量。
公需科目包括执业药师应当普遍掌握的政治理论、法律法规、职业道德、技术信息等基本知识。专业科目包括从事药品质量管理和药学服务工作应当掌握的行业政策法规,药品管理、处方审核调配、合理用药指导等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以及行业发展需要的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新方法等。
第四章学时管理,对学时管理、学时标准等内容进行了明确规定。按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要求,明确执业药师每年应当参加不少于90学时的继续教育。执业药师继续教育不再实行学分计算。对脱产培训、网络培训等不同继续教育方式的学时折算标准进行了细化。强调继续教育学时在全国范围内当年度有效,原则上不得结转或顺延至以后年度。对因特殊原因无法按时取得当年度继续教育学时的,明确了补学要求。同时,执业药师在参与援派工作或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工作期间提供药品管理与药学服务等,可视同参加继续教育。
执业药师应当自取得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证书的次年起开始参加继续教育,每年参加的继续教育不少于90学时。其中,专业科目学时一般不少于总学时的三分之二。
第五章考核监督,分别对激励机制、监督检查、教育质量监测等内容进行了明确规定。强调将继续教育情况作为执业药师考核评价、岗位聘用的重要依据,作为职务聘任、职称评审的重要条件。同时,明确了执业药师、继续教育机构等未按要求开展继续教育或继续教育中违反相关规定的处理方式。
第六章附则,对执业药师定义、参照适用对象和施行时间等内容进行了明确规定。
《规定》重申执业药师定义的目的是明确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的适用对象为执业药师,并鼓励取得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证书未注册执业人员参照本规定参加继续教育。
北京大学医药管理国际研究中心主任史录文认为,随着创新药品的不断涌现,以及药品管理政策的不断更新,接受继续教育是执业药师不断提高业务水平的必要条件。《规定》的出台从明确组织管理、内容方式和组织机构等方面重申了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对于规范执业药师队伍建设而言是一件好事。
(环球医学编辑:常路)
版权所有@国家药监局
参考资料:
国家药监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执业药师继续教育暂行规定的通知
https://www.nmpa.gov.cn/xxgk/fgwj/gzwj/gzwjzh/20240111141505129.html
《执业药师继续教育暂行规定》政策解读
https://www.nmpa.gov.cn/xxgk/zhcjd/zhcjdzh/2024011114183611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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