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财政部关于加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绩效考核的指导意见
1月11日消息- 前沿医学资讯网据悉,近日,为贯彻落实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有关精神,推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逐步均等化,确保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全面落实,卫生部和财政部公布了关于加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绩效考核的指导意见。
该指导意见根据卫生部、财政部和国家人口计生委《关于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逐步均等化的意见》(卫妇社发〔2009〕70号)等有关要求,对考核原则、考核依据、考核对象、考核内容、考核方法、考核周期、考核管理、考核结果应用和保障措施八个方面内容进行了规定:
一、考核原则: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考核;坚持公开公平、客观公正;坚持科学规范,准确合理;坚持考核结果与改进服务和经费补助相挂钩。
二、考核依据:各地区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绩效考核办法和考核指标体系,作为本地区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绩效考核的依据。
三、考核对象:考核对象为按照规定承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其他医疗卫生机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包括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等。
四、考核内容: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地方增补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社会效果。
五、考核方法和考核周期:考核可采取现场考察、查阅资料、听取汇报、问卷调查等多种方法;绩效考核周期原则上为一年,从上一年的第四季度到本年度的第三季度。
六、考核管理:县(区)级卫生行政部门年初会同财政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订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计划,明确年度工作目标和任务要求,并将工作任务分解到各相关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年末开展绩效考核;承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根据卫生行政部门下达的工作任务,建立、健全机构内部考核制度,进一步明确分工,将相关任务和责任落实到具体岗位和责任人;省级和地市级卫生、财政部门要定期组织对各地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落实情况进行抽查考核和督导检查,并作为省级、地市级财政部门安排补助资金的重要依据。有条件的地市级卫生、财政部门也可直接组织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实施机构的考核工作;卫生部会同财政部负责制订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绩效考核办法,并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实施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中央财政分配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的重要依据。
七、考核结果应用:各级卫生、财政部门要根据考核结果,合理确定下一年度本地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工作目标和任务要求;对考核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提出改进服务和加强管理的意见,督促下级有关部门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整改。要将绩效考核结果作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资金拨付和下一年度预算编制和安排的重要依据;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建立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绩效考核信息公开发布制度,以适宜的方式公布绩效考核结果。
八、保障措施: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健全组织,加强管理;加强宣传,接受社会监督。(前沿医学资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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