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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者感染新冠后死亡 20年前为其输血的医院再次陷入医疗纠纷

来源:    时间:2023年09月07日    点击数:    5星

患者感染新冠后死亡,20年前为其输血的医院再次陷入医疗纠纷当中。在此次审理中,该医院能否置身事外?

患者感染新冠后死亡 20年前为其输血的医院再陷医疗纠纷

患者王先生今年59岁,感染新冠病毒后出现发热,呼吸困难、乏力、胸部不适。在家中静脉滴入头孢氨3天症状未见缓解。于是急呼120车送至某市医院重症监护室。

9天后,患者转至某部队医院继续住院治疗。患者被诊断为慢性肾衰竭。其他诊断为尿毒症、2型糖尿病、肺部感染、高血压3级、多脏器功能衰竭、呼吸衰竭、心衰。

不幸的是,患者在入院第2天凌晨2时死亡,死亡原因为呼吸衰竭。

患者死亡后,家属一气之下将20年前为其输血的某县医院告至法院,理由是20年前某县医院非法输血导致患者患有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症(HIV),致使患者免疫系统严重破坏,身体各个器官严重衰竭,最终导致患者死亡,并索赔98万余元。

法院:某县医院承担80%赔偿责任

一审法院经查明,20年前某县医院未取得《采血许可证》,未对供血者进行血液检测,导致患者感染HIV,某县医院承担了责任赔偿,截止患者死亡前,已逐年赔付患者因感染疾病发生的各项费用近百万元,且患者有糖尿病病史20余年,HIV抗体阳性18年。

一审法院认为,患者患病后虽积极治疗但其免疫系统已经遭受严重破坏,其身体各个器官也已严重衰竭,最终导致其死亡,因其感染HIV占有主要因素,患方已经完成举证责任。某县医院虽然不认可但对此不申请鉴定,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患者患病期间,某县医院对其过错一直积极采取补救措施,亦应适当减轻责任。因此,认定某县医院对患者的死亡承担80%赔偿责任,即赔偿患者家属79万余元。

医患双方均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输血有风险 需慎之又慎

先不说法院的判决是否公允,这再次说明输血有风险,整个过程需慎之又慎。血液及血液制品十分特殊,会造成一些传染病的传播,比如HIV、乙肝、丙肝等。所以,健康的血液可以拯救一个人,而携带病毒的血液也可能会把一个人甚至一个家庭推向深渊。

众所周知,HIV是一种危害性极大的传染病,该病毒攻击人体免疫系统,把人体免疫系统中最重要的CD4T淋巴细胞作为主要攻击目标,大量破坏该细胞,使人体丧失免疫功能。遗憾的是,目前没有治愈HIV的有效药物,尽管出现了艾滋病治愈的相关案例,但目前全世界艾滋病患者治愈的案例屈指可数。

现实中,因输血感染HIV的病例也不时见诸媒体。比如早些年的“福建女童输血感染艾滋”事件。而上述案例中的患者感染新冠后死亡,虽有多种基础疾病,但主要与多年前因输血感染了HIV脱不了干系。

《民法典》和《侵权责任法》均有规定,因药品、消毒产品、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患者可以向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生产者、血液提供机构请求赔偿,也可以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

这说明医疗机构给患者输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无论是在输血过程中发生的损害,还是血液提供机构违规采集血液给患者造成的损害,抑或医疗机构因过错致使患者受到输血损害的,医疗机构都应当承担责任。上述案例患者因感染新冠住院治疗,后因呼吸衰竭而死亡,但是医方在诉讼中主动放弃申请司法鉴定,故此法院认为没有完成举证责任,判决其承担了80%的赔偿责任。

随着医学技术的更新与发展,输血是为临床治疗与抢救病人的一种重要手段,但输血有风险,医疗机构应严格把控,该检测的检测,确保每个流程准确无误。


(环球医学编辑:余霞霞)

59岁患者感染新冠后死亡,家属起诉20年前为其输血医院,索赔98万丨医法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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