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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参保人到社区门诊不能主动“点药”

来源:    时间:2012年11月13日    点击数:    5星

记者从青岛市人社部门了解到,按照医保社区门诊统筹的规定,签约参保人到社区门诊拿药,须先看病,社区医生根据病情开药或检查,不允许签约参保人直接要求医生为自己开药(或诊疗项目)。对参保人提出的不合理要求,社区医生有权拒绝。

根据有关规定,到签约社区门诊看病,只有门诊统筹支付范围内的费用可以报销。门诊统筹目录应在社区显要处悬挂,目录内的药品和检查治疗项目基本可以满足普通门诊常见病、多发病的治疗需要。如因病需要使用范围外的药品或诊疗项目,社区医生应向参保人说清楚,征得参保人签字同意,费用个人自负。普通门诊处方一般不得超过7天的药量,急诊处方不超过3天药量,静脉打点滴用药不得超过5天药量。

按照有关规定,在社区门诊看病,如果是参加职工医保,一年目录内的治疗累计花费在1600元以内,按60%的比例可以报销960元;如果用的全是国家基本药物,按照70%的比例报销;如果是参加居民医保的,一年治疗累计花费在1200元以内,按照50%的比例,可以报销600元;如果用的都是国家基本药物,按60%的比例报销。社区不得将费用限额平均分到每个人、每个月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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