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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生儿误吸辗转3家医院去世 谁该为其负责?

来源:环球医学编写    时间:2018年07月11日    点击数:    5星

妇产科堪称医院中最“险象环生”的科室。在迎接新生命的同时,妇产科医护人员不得不沉着应对突发的凶险,有时有惊无险,有时无力回天。所以,妇产科也成了医院中最容易官司缠身的科室。近日,一名去世孩子的父母状告三家医院,最终法院宣判接生医院赔偿89万,另外两家医院无责,这是为什么?

2010年8月28日,怀孕38周的刘某在河北某知名三甲医院住院待产,9月1日经产钳助娩出一活男婴。患儿出生后即被诊断为新生儿窒息(重度)、吸入性肺炎、新生儿缺氧缺血性脑病、高血糖等,当日转入儿科救治,给予呼吸机辅助通气等治疗措施。在治疗39天无好转后,刘某及家人将患儿转回居住地北京继续治疗。

回京虽经长期痛苦的治疗,患儿仍无好转,反复因新生儿肺疾病入院抢救,最终于2014年6月28日因抢救无效死亡。其死亡诊断为闭塞性细支气管炎合并肺部感染等症。刘某夫妇参考司法鉴定意见,将首诊(接生)医院和先后给患儿治疗的北京儿童医院、北京大学第一医院告上法庭。

鉴定意见认定:首诊医院对原告和患儿的医疗行为存在医疗过失,其过失与患儿死亡后果有一定因果关系,责任程度为次要;北京儿童医院对患儿的医疗行为存在告知义务不到位,存在不足;北京大学第一医院对患儿的医疗行为存在最后诊断不够全面、注意义务不到位、存在不足。据此,刘某主张由三被告医院按照责任比例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赔偿金额为200余万元。

一审:首诊医院担责40%

首诊医院:1、患儿疾病发生因先天缺陷导致,出生后基础疾病多,死亡是一个发展结果;2、医院已履行告知义务,将可能发生的风险向家属进行告知,并取得书面同意,无任何诊疗过错。

北京儿童医院:原告起诉认为我院未能及时治疗,选择治疗方案上存在过错。现本案经司法鉴定,认定我院治疗行为并无过错。

北京大学第一医院:1、原告对我院起诉超过诉讼时效;2、我院诊疗行为符合常规,患儿自身疾病严重,死亡系自然转归,与我院无关。

鉴定意见:首诊医院存在对原告刘某产前系统回顾不详尽、用药不规范、注意和告知义务不到位等过错,诊疗过错与患儿的死亡后果具有次要程度的因果关系。鉴定意见同时亦认定,北京儿童医院及北京大学第一医院的诊疗行为与患儿死亡后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

2018年2月,北京市西城法院酌定首诊医院对患儿死亡的相关合理损失承担40%的赔偿责任,赔偿刘某夫妇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89万余元。北京儿童医院及北京大学第一医院不需承担赔偿责任。对于一审判决结果,首诊医院不服,遂向二中院提起上诉。

二审:在京开庭

近日二审在京开庭,首诊医院认为“一审认定的事实基本清楚,但认定我院承担的责任比例过高,应当予以减低”。此外,按照最高法院的规定,死亡赔偿金的标准应当适用医院所在地河北省的标准,而不是北京市的。对于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标准,一审法院支持了9万元,标准也过高,而河北法院支持的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标准最高不超过5万元,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或发回重申。

对于首诊医院的说法,赵某夫妇则表示了不同意见,赵某夫妇的代理人表示不同意上诉人的上诉意见,“次要责任的参与度就是40%至50%,原审法院判决确认第四医院承担40%的责任,比例合适。关于死亡赔偿金的问题,按照最高法院的规定,一审以法院受理地,即北京市城镇居民的赔偿金标准判决,是没有问题的。关于精神损害赔偿金的问题。一审法院判决9万元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是法官综合考虑次事件对我方造成的精神伤害而酌定的一个数字,金额并未超过法律规定。

患儿死亡是先天问题还是后天造成?

生产前,刘某在首诊医院一共做了7次检查,临盆的前两天8月23日和26日也做了检查,都没有查出问题,见红当天在家人陪同下,刘某打车到医院待产,并将孕检报告交给了负责接产的医生。

刘某的代理人指出,产妇入院时,胎儿情况良好,羊水未破。如依据病历记录所说28号就出现胎儿窘迫,那么为何医院拖到30号才处理?如果28号出现了胎儿窘迫,为何在31号还给产妇使用可能造成胎儿窘迫的药物?因此我们认为患儿的死亡并不是先天问题,而是后天造成的。

首诊医院未采取积极治疗措施?

院方表示,“已经诊断出了患儿外援性肺部感染、先天性心脏病、血糖高,我们第一时间告诉了患儿的病情和治疗方式。但就现在,我医院也没有治疗好这类新生儿患病的技术”同时,院方强调,就放眼世界上的其他国家,也没有100%能治愈此类病的机构。

赵某夫妇则反驳称,在2010年9月时,医院一直未建议家属转院也未请专家来会诊;该院于2002年即被评为三级甲等医院,条件完备,早就具备可以应对该病症的医疗措施。

该案未当庭宣判,双方都拒绝调解。

在本案中,首诊医院需担负一定责任是肯定的,只不过就担责比例存在异议。近些年,医院妇产科卷进官司的情况时有发生,或产检未查出胎儿异常,或生产中发生医疗事故。造成事故发生的原因有客观也有主观因素,妇产科医护人员只能尽量避免疏忽原因对产妇和新生儿的影响。同时,也希望孕产妇配合产检等必要项目,以帮助医生做出正确判断。

 

(环球医学编辑:石 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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