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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有条件批准辉瑞收购惠氏

来源:    时间:2010年07月09日    点击数:    5星

   

    2009年10月9日消息 - 商务部于9月29日发布《关于附条件批准辉瑞公司收购惠氏公司反垄断审查决定的公告》。公告显示,要求辉瑞公司在6个月内剥离在中国大陆地区辉瑞旗下品牌为瑞倍适(Respisure)及瑞倍适·旺(RespisureOne)的猪支原体肺炎疫苗业务。 

    据了解,辉瑞对惠氏涉及金额高达680亿美元的收购,已成为全球制药行业10年来最大的并购案,这起并购案,共有美国、中国、欧盟、加拿大和澳大利亚要求进行审批,目前在欧洲的审批已完成。 

    今年6月9日,商务部收到美国辉瑞公司收购惠氏公司经营者集中申报申请,6月15日予以立案。 

    昨日,商务部发布的公告表示,在中国大陆地区的市场,交易双方存在如下重合产品:一是人类药品,具体包括J1C(广谱青霉素)和N6A(抗抑郁和情绪稳定剂);二是动物保健产品,具体包括猪支原体肺炎疫苗、猪伪狂犬病疫苗以及犬用联苗。 

    调查表明,除猪支原体肺炎疫苗外的其他产品,合并后市场竞争结构没有发生实质性改变。但是,对于猪支原体肺炎疫苗而言,双方合并后市场将产生限制或排除竞争的效果,具体包括市场份额明显增加、市场集中度明显提高、市场进入将更加困难。 

    根据商务部掌握的数据,双方合并后在该市场的份额为49.4%(其中辉瑞为38%,惠氏为11.4%),远高于其他竞争对手,排名第二位的英特威市场份额只有18.35%,其他竞争者的市场份额均低于10%。合并后实体将有能力利用其规模效应扩大市场,进而控制产品价格。 

    公告还表示,据统计,开发一种新产品大约需要3年到10年和250万美元到1000万美元的投资,而进入猪支原体肺炎疫苗市场的技术壁垒更高。辉瑞收购惠氏后,很可能利用其规模优势进一步在中国市场扩张,打压其他竞争者,限制其他企业在该领域的发展。 

    鉴于辉瑞收购惠氏后将对中国猪支原体肺炎市场产生限制竞争的效果,商务部决定附条件批准此项集中,要求辉瑞公司履行7项义务,其中包括:剥离在中国大陆地区辉瑞旗下品牌为瑞倍适(Respisure)及瑞倍适-旺(RespisureOne)的猪支原体肺炎疫苗业务;辉瑞公司必须在商务部批准此项集中申报申请后6个月内通过受托人、为被剥离业务找到购买人并与之签订买卖协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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