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学会理应承担医疗损害鉴定
近日,在中华医学会2013年全国医鉴工作研讨会上,与会专家们就长期承担医疗事故鉴定的医学会在医疗损害鉴定领域中担当的角色进行了激烈的讨论。
医学会受理损害鉴定合情合法
2010年7月1日,《侵权责任法》正式实施,法院或医患双方委托鉴定机构进行医疗损害鉴定的数量也随之不断增加。
目前,地方委托的医疗损害鉴定机构有以下几种:以医学会为主,以司法鉴定机构为主和完全排除医学会仅委托司法鉴定机构。此外,我国多数省份的医学会持观望态度。
有关人士指出,长期以来,医学会是我国医疗事故鉴定的法定机构,完全具备相关述法律规定所要求的专业鉴定技术能力和资格。据统计,2002年~2012年的十年间,全国各地医学会接受法院委托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约占全国同期鉴定总量的60%。
中华医学会医鉴办主任藏焰认为,医学会开展医疗损害鉴定并无法律障碍。“各地医学会应尽快结束观望,与地方法院共同协商,积极争取、协助法院制定医疗损害鉴定相关暂行地方性规定,推动医学会医疗损害鉴定尽快开展。”藏焰说。
同行评议确保损害鉴定的公正性
对于医学会的鉴定结果,公众存在很大的质疑,因为鉴定专家与医院存在千丝万缕的联系,故“老子给儿子鉴定”的帽子一直扣在医学会的头上……
江苏省医学会医鉴办主任蒋士浩认为,医疗损害鉴定强调鉴定人必须具备相应的专业背景和专业知识。可以通过采取咨询少数临床医生的做法来弥补其不足,如果鉴定中没有专家组进行合议等程序,其鉴定科学性势必受到一定影响。
与会专家们都提出了自己的观点,可总结为:提高医学会医疗鉴定的公信力才是医学会坚守并巩固医疗鉴定阵地的关键。深圳市医学会秘书长李耀培表示,只有具有公信力的医学会,才能还医生尊严,还患者公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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